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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出台,任性装修将严罚

    信息发布者:cashligei
    2017-01-01 21:25:43    来源:新华网   转载

     

      在装修过程中,不少业主要漂亮不要合理布局,安全意识淡薄,其任性装修行为不仅破坏了居住环境,还给居民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2月28日上午,泰州市政府召开《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出台新闻发布会。本网现场了解到,该《条例》是泰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任性装修将面临高额罚款

        据介绍,从2009年开始,泰州市区已经在执行住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条例》出台后,将这项制度在法律层面予以了明确。

        《条例》规定,住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对非住宅房屋装修进行装修,需要对房屋结构进行拆改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安全备案登记。

        装修过程中受限制的行为,具体包括:拆改房屋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开凿房屋楼面结构层或者扩大房屋楼面结构层洞口;在房屋外立面、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确需实施上述行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装修过程中严格禁止的行为包括: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实施以后,如果业主继续认为“自己的房子,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违法实施禁止行为或不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不但要限期改正,而且将可能面临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如果一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除了按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达到年限需安全鉴定

        《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包括: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遭受人为损坏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房屋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的;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条例》建立了强制体检制度,即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对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此后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鉴定委托人承担。

        房屋造成隐患其所有权人要担责

        “房子安全不是我的责任”、“房子坏了,找政府解决”一直以来,不少市民总有这样一些观念,《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这就意味着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维护房屋安全使用,不当使用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规定,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建有建筑幕墙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维护。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如实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今后,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有受访的市民担心,如果是房屋质量造成的房屋安全问题也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吗?这一点《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最后,提醒广大市民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让开发企业提供与房屋安全相关的材料。《条例》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顾继红 张卫兵 张小燕 毛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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